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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皇冠体育市级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作者: 文章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 2015-05-12 字体:【】【】【

365皇冠体育市级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2015年5月)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市级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级信息工程项目审查 行政许可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经信委  
2 从事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致使文件严重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市经信委三定规定》“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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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市经信委三定方案》中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职能“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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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被监察工业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市经信委三定方案》中节能与综合利用科职能“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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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市经信委三定规定》“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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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市经信委  
7 工业节能监察 行政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市经信委三定方案》中节能与综合利用科职能“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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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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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非公经济发展先进单位与个人表彰 行政奖励 1.《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23.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从实际出发,抓紧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三十七)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目标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对部门和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考核奖励。”
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七、完善非公有制经济考核激励机制“每两年开展一次”民营企业百强“发布活动,每五年召开一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表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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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推广、运用和认定 行政确认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提供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生产规模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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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市经信委  
1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行政征收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其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3、《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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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业领域实行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市经信委  
14 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实现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逐步推动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全面开展。”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4〕30号):“从严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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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其标识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二十七条 企业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后,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申请清洁生产验收、申领清洁生产企业标识。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清洁生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企业核发清洁生产企业标识,并定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清洁生产企业标识。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清洁生产企业标识具体管理办法。
3、《市经信委三定方案》中节能与综合利用科职能“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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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2、《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运输营业、公共货物运输营业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省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共用的,应当签订共用协议,抄送设区的市、自治州铁路专线办备案。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共用的,应当签订共用协议,抄送设区的市、自治州铁路专线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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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娄底市工业转型发展引导资金 其他行政权力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工业转型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17号) 市经信委  
18 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绩效评价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市经信委  
19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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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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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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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业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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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业单位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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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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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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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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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一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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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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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违反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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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非法窃电和销售、生产、出租窃电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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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危害供用电秩序和非法供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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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经信委  
33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一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2、《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第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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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物驻地网的服务商监督 行政监督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条 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不得复制、泄露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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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从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 行政监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经信委  
36 对擅自设置道口的,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设施、设备和标志的行为的监督 行政监督 《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道口的,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设施、设备和标志的,由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经信委  
37 违法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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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市经信委  
39 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市经信委  
40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市经信委  
41 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 行政监督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市经信委  
42 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  
43 信息安全保障监督 行政监督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2、市经信委“三定”方案规定:我委负责“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  
44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市经信委  
45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市经信委  
46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行政确认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十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计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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